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
学院在职及退休的教师。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学院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学院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小组
组长:书记 院长
副组长:副书记 副院长
成员:工会主席 系部主任
四、申诉程序
1.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等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者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由申诉人签名。
(3)申诉邮箱:hbsfdxjyxy@163.com
2.申诉受理
(1)受理小组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2)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对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前期调查了解、上报学校,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查取证
(1) 受理小组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上报学校。
(3)调查过程的笔录材料的记录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院在受理教师申诉书15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如果是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上报学校,根据学校的安排做好后续工作。对学院或者被申诉人的申诉,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依规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l.申诉当事人对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向学校申请复核。
2.坚持学院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以及心理咨询等形式相结合。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院批评教育则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此申诉制度作为学院制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执行。
教育学院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