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特殊教育综合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教育综合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与实验设备完好,确保教学、科研活动有序进行,依据《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规,结合特殊教育实验教学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特殊教育综合实验室的所有教学、科研及开放活动。所有进入本实验室的教师、学生、技术人员、访客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原则,实行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负责、指导教师现场负责、参与学生主动负责的多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人员职责与准入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应于实验课前至少10分钟到达实验室,完成开门、准备及安全检查等准备工作。
第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教具器械的准备与调试,在现有条件下尽力满足实验指导教师要求。若条件无法满足,须及时向指导教师说明情况。
2. 实验过程中,应巡视各实验区域,协助指导教师排除设备技术故障,提供技术支持。
3. 实验结束后,与指导教师共同清点、交接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检查实验室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督促并核查指导教师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4. 负责实验室安全的最终检查,在每日最后离开前,必须再次检查实验室门、窗、水、电、火(源),确认无误后方可锁门离开,切实把好安全最后一关。
第六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接受针对特殊教育实验特点的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守则、设备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流程,通过考核或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
第三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指定实验室进行实验,自觉遵守学校及学院关于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 行为规范与环境维护:
1. 进入实验室须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追逐打闹。
2. 严禁在实验室内随地吐痰、乱抛纸屑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3. 严禁将食物带入实验室。携带水杯必须拧紧杯盖,并放置在指定安全区域,防止泼洒。
4. 应自觉维护实验室及设备整齐清洁,实验结束后协助整理。
第九条 实验准备与操作纪律:
1. 课前必须对实验内容进行充分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及安全注意事项。
2. 实验过程中须严肃认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逐步完成实验内容,不得进行任何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3. 爱护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操作与本次实验无关的设备。
第十条 设备异常与安全隐患报告:
1. 发现仪器设备有短缺、损坏或运行异常,应立即向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查明原因并妥善解决。
2. 发现实验室或设备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3. 凡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或发生私自拆卸、将设备及用品带离实验室的行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对:
实验过程中如遇停电等突发事件,必须保持镇静,严格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值班人员的统一指挥,有序撤离现场。严禁高声喊叫、慌乱奔跑,以免引发次生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1. 实验前,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例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 实验室内使用的专用电器设备(如电炉、烘箱等),必须定点放置、专人管理,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并定期检查线路完好性。
3. 实验操作必须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与指导下,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
4.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与实验室人员须共同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测,检查所有水、电、气及设备电源是否关闭,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5. 建立实验室安全日志,每日、每周、每月定期检查并记录,形成常态化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
1. 特殊教育实验涉及的各类仪器、评估工具、康复器械、感官训练设备等,均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 使用精密、易损或具有一定操作风险的设备前,必须由技术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指导。
3. 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悬挂禁用标识,并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维修,严禁私自拆卸或带病运行。
第十四条 用电与消防安全:
1. 严格遵守用电安全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接电线。设备长时间不用应切断总电源。
2. 熟悉实验室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疏散指示)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3.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实验必需除外),严禁存放或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第十五条 危险品管理(若涉及):
1. 对实验可能涉及的少量化学品(如消毒剂、试剂)、易燃易爆品等,须建立专用台账,分类存放于专用安全柜中,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 领用危险品须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使用时做好个人防护,并在通风条件下操作。
3. 实验产生的特殊废弃物(如一次性医疗耗材、化学废液等)应按规定分类收集,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与卫生安全:
1. 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通道畅通,实验物品摆放规范。实验结束后需及时清理现场。
2. 关注实验室通风、采光、温湿度,营造安全、适宜、无障碍的实验环境,体现特殊教育的人文关怀。
3. 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实验数据、评估记录、个案信息等,遵守科研伦理,保护受试者隐私。
第五章 应急处理与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制定符合特殊教育实验室特点的应急预案(如设备紧急制动、突发停电、人员意外伤害等),并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初步控制措施,救治伤者,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学院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使用权限等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学校及学院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特殊教育综合实验室
